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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洋县生活网1汉中农村土地承包以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先关问题
网友你好,现将你的留言回复如下:
(一)关于“汉中市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什么时候开始?目前到期没有?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市大部分县区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从1998年开始(洋县1997年),按照二轮承包30年期限,2027-2028年到期。到期后,按照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精神,坚持延包原则,土地承包关系实行长久不变,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目前,我省个别市县正在进行延包试点工作,探索具体路径办法。
(二)关于“承包户何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否需要政府部门审批或者确认?未经政府部门审批或者确认承农户与发包方(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
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审批或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中明确了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关于“发包方(村委会)终止同农户依法签订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履行哪些程序?”的问题。
根据2023年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终止:1.承包方消亡的;2.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3.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的;4.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4年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1.耕地、草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2.林地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继承人的;3.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4.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并取得承包地的;5.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农户自愿交回、转让承包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五)关于“欠缴农业税费是否是发包方(村委会)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法定事由?”的问题。
国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全面取消农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并在第五十七条作出规定,发包方有“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等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亦不属于终止、收回的情形范围,故欠缴费用不是发包方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法定事由。
(六)关于“汉中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的问题。
按照2014年《陕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我市于当年7月启动该项工作,2017年基本结束,此后转入常态化管理等工作。
(七)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什么关系?”的问题。
2015年农业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健全农村治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长远发展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开展这项工作,将对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强化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稳定农民土地经营的预期,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挥重要作用。
(八)关于“农户依法承包的农村土地,在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未及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无影响?”的问题。
在集中开展土地确权颁证登记工作期间未及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不影响农户土地承包经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提出,在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收尾工作、化解遗留问题,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确权登记制度,并做好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赋予农民更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益。对之前未及时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以继续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九)关于“农户承包地未确权登记是否意味着承包合同自动解除终止,土地收回发包方(村委会)?”的问题。
已经签订承包合同但未进行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合同不能解除终止,发包方也不能收回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签订承包合同但未确权登记的也不属于承包合同解除终止,土地收回发包方的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 洋县生活网2关于夏枯草,你知道多少?
夏枯草 其实我们洋县人叫做牛打仗,可以当凉茶喝,有很多功效。
夏枯草是一种常见的中药材,属于唇形科植物夏枯草的干燥果穗。它具有多种药用功效,包括清热解毒、散结消肿、凉血止血、去痰止咳等。夏枯草味辛、苦,性寒,归肝、胆经。它被用于治疗多种疾病,如肝虚目痛、血崩、甲状腺肿、肺结核、口角歪斜、头晕目眩、高血压、高血糖、筋骨疼痛、急性传染性黄疸型肝炎和细菌性痢疾等。
夏枯草还具有利尿消肿的作用,可以提高肾脏功能,通利小便,消除身体浮肿,并减少小便混浊。此外,它还被研究显示对痢疾杆菌、伤寒杆菌、皮肤真菌等细菌有抑制作用,可用于细菌性疾病的治疗。
在使用夏枯草时,需要注意的是,它属于寒性药材,因此体寒虚弱的病人不宜服用。孕妇或月经期女性也应避免使用,以免加重体内的寒气。长期服用可能会对肠胃产生刺激,引起腹痛。
夏枯草的食用方法多样,可以直接用热水冲泡饮用,也可以做成夏枯草狗肝菜、忍冬夏枯草茶等。在使用前,建议咨询专业医生或药师,以确保安全和适宜性。
- 想好了3好心情,是一种涵养!(精辟)
- anfieldfan4心情语录:爱情是这样一种东西...
只能珍惜每一个时间在一起了
- anfieldfan5人生两个好,身体好、心情好!
也不知道时间长了感情是否还能保持在原点 叹气
- admin6赏春正当时!活动来了,请查收~
活动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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