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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业务办理须知》中关于“商转公贷款政策规定”。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市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未结清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条件; 2.已办理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规定,且正常归还贷款六期以上; 3.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房屋共有产权人,以共有产权作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产权人须为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配偶; 4.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5.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原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事项; 6.商业贷款银行须为汉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 7.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与贷款利率 1.可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2.商转公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房贷的剩余年限,且最长不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3.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三、所需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一个月内有效); 2.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 4.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 5.异地缴存公积金申请人及配偶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两个月内有效); 6.申请人原商贷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7.申请人与原商贷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含借款抵押合同); 8.申请人原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对账单、近一年的还款明细记录证明; 9.申请人提供原商贷还款一类储蓄卡(或同行一类储蓄卡)。 四、抵押方式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以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仅为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产权明晰,且不存在除原商贷抵押以外的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设立有居住权、租赁权、二次以上抵押等)。 商转公贷款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住房公积金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发放后,由原贷款银行采用封闭式方式结清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注销原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抵押。 来源: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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