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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组织领导。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协助县公安局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区域范围为:洋州街道、纸坊街道、戚氏街道、谢村镇、马畅镇、龙亭镇、磨子桥镇、黄安镇的全域,县域内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第四条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元宵节及重大节庆等特殊时段,县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和从严管控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在限制燃放区设置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并明确燃放时段,实行集中燃放。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洋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洋政发〔2023〕2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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