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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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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0 10: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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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县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在教学时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照护等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无关的业务,不得开展教学培训活动,不得为学生提供住宿。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实行镇(街道)备案制度。
第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开办者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房屋出租者负有督促房屋租赁者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安全的管理责任。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应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六条  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场所要求
1.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内,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
2.经营面积要与托管(托餐)人数相适应,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和照护、就餐等场所。照护和就餐场所合计使用面积人均不得低于3平方米。
(二)安保要求
1.实行封闭式管理,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完善,符合相关要求。应配备具有安保资格的专职安保人员,托管人数在5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不少于2名,500-1000人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不少于3名;足额配备安保和防卫器械;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托管(托餐)场所无死角,视频保存期不少于30天,并安装一键报警装置。
2.制定门禁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出人员的身份、事由、时间等进行详实登记和安全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三)消防要求
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随时保持畅通。
(四)食品卫生要求
1.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食品贮存、冷藏冷冻、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用于盛放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标识明显,生熟分开,清洁干净。
2.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制作凉菜和其他容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高风险食品。
3.一律实行分餐制供餐,严禁向学生提供未经清洗消毒的餐
具。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按留样制度要求进行留样。
(五)从业人员要求
1.从业人员应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2.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3.从业人员须掌握安全管理、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
基本知识和技能,取得健康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七条  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
(三)向经营场所所在镇(街道)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备案表(备案表由备案单位自主制定);
2.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平面布局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相关业务培训合格证明;
6.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八条  镇(街道)接受报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应派专人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服务体制。建立由镇(街道)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的现场核查和备案工作。做好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对违规经营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组织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县教体局: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进行托管。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禁在职教职工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或在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兼职。
(三)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查处无证照经营以及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配合镇(街道)做好违规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查处工作。
(四)县卫健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传染病防控措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配合镇(街道)做好违规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查处工作。
(五)县住建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房屋使用安全的指导和检查。
(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的注册、登记、注销等手续,做好信息推送和共享。配合镇(街道)做好违规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查处工作。
(七)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社会矛盾隐患排查。配合镇(街道)做好违规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查处工作。
(八)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配合镇(街道)做好违规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查处工作。
(九)县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周边摆摊设点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整治。清理和查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未经审批私设广告(宣传)牌或标语行为。
第十条  (街道)要加强托管(托餐)机构的常态化检查,建立与市监、公安、教体、消防、住建、卫健、行政审批、城管执法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月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进行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提出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每季度对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进行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抄告给所属辖区的镇(街道)。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安保、消防、卫生、食品和人身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定期自查制度,对场所建筑物、安保、消防、用水、用电、用气等有关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二)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用水、用电、防火、防盗、防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疏散、自救、互救的能力。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件及自然灾害时,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发生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镇(街道)报告,同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第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涉及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来源:洋县教体局、洋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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