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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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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4 16: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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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行政执法公示

 

一、消防执法规范性文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陕西省消防救援队伍便民利企十六项措施》。

二、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主体、机构人员、职责权限、法律依据、程序及救济渠道

1.执法主体: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2.机构人员   

大队长:张磊

教 导 员:李荣

监督执法人员:大队监督员、参加消防执法工作的消防员。   

3、职责权限   

主要职责权限包括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4.法律依据、程序及救济渠道   

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期限为60日。

三、消防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内容:

1.权力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责任清单:(1)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3)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4)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5)对危险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6)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7)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8)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9)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10)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11)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12)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13)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14)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3.执法事项清单

执法类别

项目名称

执法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

 

单位、自然人

对到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的,当场作出决定;对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行政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陕西省消防救援队伍便民利企十六项措施》

单位、自然人

5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占用防火间距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一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处罚

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处罚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阻碍执行职务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处罚

违规使用明火作业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处罚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行政处罚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五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行政处罚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六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七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行政处罚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八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处罚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九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行政处罚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未明确项目负责人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单位、自然人

60个工作日

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强制

临时查封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四条

单位、自然人

3个工作日


行政强制

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单位、自然人

执行期限届满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七十条

单位、自然人

执行期限届满


行政强制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三条

单位、自然人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行政确认

火灾事故调查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

单位、自然人

30个工作日


行政监管

消防监督检查

汉中市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三条

单位、自然人

3个工作日


 

四、消防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5.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1.社会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包括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社会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12.是否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并配齐配全相关人员、设施、器材、装备;

13.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洋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6月30日

 来源:洋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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