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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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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6 12: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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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组织领导。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协助县公安局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区域范围为洋州街道、纸坊街道、戚氏街道、谢村镇、马畅镇、龙亭镇、磨子桥镇、黄安镇全域县域内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第四条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元宵节及重大节庆等特殊时段,县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和从严管控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在限制燃放区设置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并明确燃放时段,实行集中燃放。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洋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洋政发20232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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