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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亭法庭集中公开宣判8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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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21 13: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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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纠纷

为贯彻省、市法院推进会精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升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工作能力,洋县人民法院龙亭法庭贯彻落实全省法院“1281”工作思路、《洋县人民法院关于提升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质效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围绕建机制、定规则、搭平台、推应用四个环节,强化诉源治理。

近期,龙亭法庭结合辖区内农村居民忙于农事,农民根据节气时令在田间地头耕作、务农的实际情况,为了农业生产、法院诉讼“两不误”,集中、高效宣判了8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案标的合计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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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案件精选



1借款时提前扣除利息该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20日,被告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提出借款50000元之请求,经双方协商,该笔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付。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交付借款时,原告扣除了当月利息1000元(50000×2%),后经催要,被告借故推诿不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本金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本案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了1000元利息,实际交付给债务人49000元,故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4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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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借款利息约定过高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日,被告杜某因承包工程资金周转,向原告雍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按照月利率10%计付利息(诉称“月息一毛”),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杜某因承包工程亏损,债台高筑,无力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借款利息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以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本案借款发生于2015年12月1日,原、被告约定月利率10%,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其利率约定超出法律规定,故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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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向原告偿还债务但无相关证据印证,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21年12月5日,被告何某因生活开支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后经催要,双方因还款发生争议,被告辩解其先后多次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12000元,但原告坚持认为其仅收到6000元,双方因还款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何某辩解的其向原告偿还12000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审理中,被告辩解借款后其先后多次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12000元,但原告仅认可收到被告偿还的6000元。对于差额部分的6000元,被告未提交其向原告还款的收条、转账汇款凭证、付款记录等相关证据。本院延长举证期限后,被告仍未提供相关证据印证,故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其辩解意见亦不予支持。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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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判作为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集中宣判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更好地发挥“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下一步,洋县人民法院将继续高效利用司法资源,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切实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同时,延伸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终局裁判”为核心的诉源治理新实践。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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