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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法院巡回审理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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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7 21: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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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

审判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诈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不受侵害,2023年6月7日上午9时,洋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在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东城社区巡回审理被告人张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洋州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干部群众百余人临案旁听。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在网上看到出租银行卡可以牟利的信息,后与对方取得联系后,将其中国银行卡出租他人用于转账,并在明知转账资金系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又代为取现10000元,从中获利300元。经查,被告人张某名下涉案银行卡被用来接收犯罪资金,其涉案时段转账10余万元。已查明,其中包括洋县籍被害人苏某被骗资金5000元,被害人张某某被骗资金9525元,被害人廖某被骗资金23920元,陈某被骗资金10000元,共四名被害人被诈骗资金48445元流入被告人张某涉案银行卡后被转移。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苏某5000元,其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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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转移的可能是违法犯罪资金,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银行卡等出租他人用于资金转移支付,并帮助取现,其银行卡转移资金10余万元,帮助取现10000元,已查明其中包括被诈骗资金48445元。其行为构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赔部分被害人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5、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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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日渐猖獗,逐渐成为侵犯财产案件中的主流案件,随之引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也日益增多,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该类案件中诈骗分子常常以团伙作案为主,在收购银行卡、诈骗被害人、转移被诈骗款项、银行卡取现等各个环节分工合作,在短短数个小时内将诈骗到的金钱分卡转移,导致被骗款项极难追回。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存取工具及银行卡登录支付信息,对买卖、出租银行卡的行为坚决抵制,确保自己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一旦发现出租、买卖银行卡及使用银行卡为他人转账等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时提高防骗意识,对主动联系刷单返利、平台客服主动退费、快递人员主动赔付、银行工作人员帮助办理贷款等事宜提高甄别能力,遵纪守法的同时,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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