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洋政发〔2024〕13号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洋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市管单位:《洋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洋县人民政府2024年5月26日洋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汉中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组织领导。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各镇(街道)、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协助县公安局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工作。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区域范围为:洋州街道、纸坊街道、戚氏街道、谢村镇、马畅镇、龙亭镇、磨子桥镇、黄安镇的全域,县域内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第四条 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春节、元宵节及重大节庆等特殊时段,县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和从严管控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在限制燃放区设置烟花爆竹临时燃放点并明确燃放时段,实行集中燃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2月13日发布的《洋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洋政发〔2023〕25号)即行废止。
来源:洋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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